王某某、王某某等赌博罪、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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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号: (2021)豫0611刑初354号
案由: 赌博
法院: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
裁判时间: 2021年11月23日
裁判金额: 600,550元
参与方:
公诉机关: 鹤壁市淇某某区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: 王某某、王某某、王某某、刘某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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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能摘要:
本案涉及赌博罪,被告人表现出坦白、认罪认罚、退出违法所得的情节。建议判处王某某、王某某、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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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结果:
- 被告人王峰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- 被告人王锐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- 被告人王峥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- 被告人刘鹏宇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被告人王某某、王某某、王某某、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分别15万元、15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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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条: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03条: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: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,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4条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72条: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。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201条:对于认罪认罚案件,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,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整量刑建议。